杨鸿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09 16:27) 点击:190 |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鸿,女,1946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默立贤,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吴桂英,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震东,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鸿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鸿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哈胜男 代理审判员 付光强 人民陪审员 陈恺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瑾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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