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辉与扬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19 17:05) 点击:520 |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锦辉。 委托代理人默立贤,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文昌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民阳,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扬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红荣,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辉诉被告扬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王锦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锦辉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锦辉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春蓉 审判员王岚林 代理审判员徐沐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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