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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辉与扬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19 17:05)    点击:520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锦辉。

  委托代理人默立贤,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文昌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民阳,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扬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红荣,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辉诉被告扬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王锦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锦辉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锦辉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春蓉

  审判员王岚林

  代理审判员徐沐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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