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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白柠檬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19 17:09)    点击:525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白柠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旧鼓楼大街小石桥胡同24号北京竹园宾馆前院东-02。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3370853-5。

  法定代表人潘文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418室。组织机构代码:57316XXXX。

  法定代表人徐红,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白柠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华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白柠檬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白柠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崔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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