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斯特威士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与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19 17:10) 点击:513 |
当事人信息 原告捷斯特威士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20号内6号厂房-2。组织机构代码:07410XXXX。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矿辉,男,1990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苏建权,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斯特威士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斯特公司)与被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捷斯特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捷斯特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捷斯特威士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七元,由原告捷斯特威士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五百零二元,退还原告捷斯特威士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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