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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妫川永盛商贸中心与许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19 17:11)    点击:619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妫川永盛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莲花池村南新时代商贸中心院内北二楼202,注册号:110229604076406。

  经营者董荣,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洪埠乡和圩村关庙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永祥,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北京兴百百货大厦经营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妫川永盛商贸中心诉被告许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妫川永盛商贸中心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妫川永盛商贸中心以被告许永祥已经支付欠款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妫川永盛商贸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妫川永盛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芦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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